外商可独资设立出口采购中心
发布日期:[
7/15/2008 6:09:28 AM ]
本报讯(记者 庄芳)由商务部外资司和市场建设司主办的外商投资出口采购连锁经营政策研讨会昨日在会展中心举行。外资司司长胡景岩介绍中国商业吸收外资以及我国同意设立外商独资出口采购中心等相关政策。
胡景岩说,今年8月,在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国务院批准了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设立外商独资出口采购中心的政策建议,目前商务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经批准设立的采购中心,可以从事如下业务,主要包括:采购国内货物出口业务、与出口相关的仓储、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在符合海关监管的情况下,可从事委托加工复出口业务。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可以进口采购出口所需的样品。外商申请设立出口采购中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除此之外,对于出口采购中心没有其他的资格条件要求。经过批准的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将比照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国内产品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这个重大利好消息令与会的跨国公司总裁们欢欣鼓舞。家乐福集团中欧商务总裁陈耀东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后家乐福要继续增加在华采购额,家乐福需要量较大的产品是户外样品、家用纺织品、家庭用品、五金工具等。